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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詹晉鑒 (律師、台北市文山區萬興里里長)

侯友宜文化大學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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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詹晉鑒 (律師、台北市文山區萬興里里長)

侯友宜文化大學大群館宿舍事件延燒多日,台北市政府都發局以及柯文哲市長終於有了初步結論;都發局認為文大將大群館作為學生宿舍,明顯違反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等規定,但柯文哲又以「學生權益」為藉口,要將「違法」弄成「合法」。

依台北市府都發局先前發布的新聞稿指出,大群館坐落的土地使用分區為「特定住宅區(二)」,文化大學以宿舍名義提供該校學生使用,其樣態歸屬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之「第三組:寄宿住宅」,非屬教育設施;同法第7條規定,「特定住宅區(二)」之使用比照「第二種住宅區」,不允許作「第三組:寄宿住宅」使用。換言之,大群館作為學生宿舍的違法事實至為灼然。

儘管都發局已認定大群館違法分區使用,但柯文哲卻話鋒一轉,彷彿和都發局一搭一唱的表示:「都發局會發行政指導函,也不是馬上開罰,要看看如何在合法的範圍內,把問題解決掉,不要損及學生的權益」。

柯文哲說,「不會明顯的違法,就是都在法律邊緣,那就想辦法把它弄合法,在法令上的解釋可以過關就好了。」簡單說,他就是要將「違法」變成「合法」。至於讓大群館就地合法的藉口就是為了維護「學生的權益」。

的確,入住在違法使用宿舍的學生何其無辜,天降橫禍,原先住的好好的宿舍竟然一夕之間無法居住,學生們自然無法接受。尤其,不論是都市計畫法或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,對於違規使用的處罰主體,向來都是所有權人或使用者,但這情況毋寧是要求學生入住前,必須先自行了解土地使用分區規範,等於是由消費者或使用者來承擔這部分的法律風險。

只是,台灣真正進入法治社會不到30年,所謂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的概念,恐怕非多數人所能理解,相關法規的處罰規定卻仍只針對最終端的消費者或使用者,這樣不但是有利於建商或所有權人逃避責任,連把關的市府單位都可以「形式」上的讓它合法而含糊帶過。更嚴重的後果就是雙重標準,選擇性合法。

回過頭來比較文大宿舍事件與大彎北段案件,同樣是違反土地使用分區規定,柯市長與林洲民局長千方百計的為文大宿舍解套,卻對「購屋」的大彎北段居民如此嚴格,不知標準在哪裡?也從未見市府有明確說明。

當合法與否,不是法律而是政府說了算,那真的是比不守法還可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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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水扁一上任自動減薪一半(這可不是政見),八年他少領4000萬。 奉天專案一年孳息一億,八年八億,總統可自由使用,不受任何規範,他取消專案、繳回國庫。 選票補助一票30元,兩次總統大選,共得三億多,全數給民進黨中央黨部。 八年任期,募款政治獻金贊助黨內及友黨同志大小選舉,約14億。 侵占機密案,2014年8月29日,特偵組查無犯罪事證,全案簽結。 海外洗錢案,2014年8月06日,特偵組查無不法實據,全案簽結。 教唆幕僚偽證案,2012年08月18日高院改判,逆轉改判扁無罪。 國務機要費案,2011年8月26日高院改判,無罪定讞。 機密外交案,2011年4月28日駁回上訴,無罪定讞。 南港展覽館案,2010年11月11日高院撤銷,發回更審。 被定讞入罪的「龍潭案」,涉案人辜仲諒委託律師兩度公開承認當年作「偽證」,但法官不採信。而且此案是因為"實質影響力"說而判刑,相反林益世有人證物證的情況下,因"無影響力"而不適用此條(林當時為國民黨大黨鞭,你認為他有沒有影響力呢...??) 停審中的二次金改案,涉案人杜麗萍說特偵組要她作違心證詞,否則要羈押她,她甚至害怕而企圖自殺....。 (以上是公開已知資訊) 再"直接性貪汙"方面的指控,法律上已全部無罪 而會做出裁自己薪水事情的人,道德上也不該認為他會貪汙 在民主法治國家中,法律是無罪推定原則的 ((如果你還認為台灣是的話 因此我從太陽花後研究阿扁相關議題至今,得到的結論是: 『欲加之罪,何患無辭』 我不認識阿扁、沒看過他本人、沒接觸過他身邊的官員,更遑論拿他好處 但我可以非常明確的跟你(妳)說:我相信陳水扁是無罪的!我甚至相信他是沒有貪汙的,不論法律上、或道德上! 《主權獨立》《公民覺醒》是台灣走向真正的民主、與更美好未來的必經之路 我個人認為要在加上《平反扁案》,我也堅信這三條路會是同一個方向 而最終將匯聚在一起,屆時台灣將能走出困境、突破侷限翱翔於九宵! 這就是我的政治理念!
為阿扁洗冤是冒天下大不韙之舉,然雖萬千人、吾往矣!我願為真相赴義,並誓不反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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